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异地挂靠” 渔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08:45:41 作者: 责编: 点击:7050 次

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长期以来,沿海各地因私下买卖、租赁或由其他关系形成“海洋渔船(含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经营人不一致,船籍港与实际停靠点不一致”(简称“异地挂靠”)情形,以致船籍港所在地和实际经营地没有或难以落实渔船管理措施,造成行政监管盲区,成为当前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为理顺渔船权属关系,加强渔船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详细调查摸排。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发挥船管站和村委会人员熟、情况明的优势,对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行摸底调查,将跨省、市、县“异地挂靠”渔船的船名、数量、类别和所有人、实际经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调查清楚,做到全面梳理、一船一档,并根据摸排结果,填写《福建省“异地挂靠”捕捞渔船摸底登记表》《福建省“异地挂靠”捕捞辅助船摸底登记表》(附12),表格于2022年1月31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理顺权属关系。

    (一)省内跨市、县挂靠捕捞渔船。《bbin体育》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据此,只要不违反本条规定,且不属于已享受标准化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渔船按规定5年内不允许过户的政策性限定外,所有渔船买卖均属合法。海洋捕捞渔船规模按照“只减不增”原则进行全省总量控制,各地不得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为由限制省内船网工具指标转移,不得擅自设置渔船“只出不进”、要求提供买入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等前置审批条件,阻碍船网工具指标正常流动、渔船所有权合法过户,造成监管漏洞各地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审批,实现船网工具指标和渔船所有权跨市、县转移,回应渔民正当诉求

    (二)省内跨市、县挂靠捕捞辅助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参照海洋捕捞渔船进行管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允许省内“异地挂靠”捕捞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正常流动、渔船所有权合法过户,各地不得设置任何门槛予以阻碍。

    (三)跨省挂靠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实际经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捕捞许可管理和区域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提出置换等解决方案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省际间船网工具指标转移。但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三、强化监管力度。各地要督促“异地挂靠”渔船尽快完成所有权过户和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2022年3月,再次组织摸排,确定辖区内仍然存在的挂靠渔船,并填写《bbin官网》《bbin体育》(附件3、4),于2022年4月1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各地要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摸底、更新汇总表渔船信息,将其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重点管控。对摸排发现的“异地挂靠”渔船,在渔船动态监管系统上应作出重点标注,录入实际控制人详细信息,加强动态分析;实际控制人为外省的渔船,在防台风、防强冷空气等自然灾害期间,将渔船的实际控制人信息通报给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定期回港检查。“异地挂靠”渔船每季度必须返回船籍港接受一次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严防带病出海

    (三)加强伏休监管。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落实船籍港休渔规定,加强伏休渔船监管。

    (四)严格进出港报告。安装“渔港通App”严格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实行登临检查,核对船上人员信息,实现闭环管理

    (五)严密船位监控。利用北斗示位仪、AIS、电子围栏等加强渔船动态监管,及时通报跨区域作业或进入相关海域渔船;故意屏蔽、损坏北斗示位仪、关闭AIS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六)强化安全管理渔船不服从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指挥累计3次的,或在台风期间、伏休期间不服从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指挥1次的,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通知船东、船长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一周;拒不参加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加强“异地挂靠”渔船在属地参加保险的管理工作。

沿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严格、细化的管控措施,确保“异地挂靠”渔船监管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间,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省“异地挂靠”捕捞渔船摸底登记表

          2.福建省“异地挂靠”捕捞辅助船摸底登记表

          3.福建省“异地挂靠”捕捞渔船汇总表

          4.福建省“异地挂靠”捕捞辅助船汇总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12月31日